善用智財權管理元宇宙的虛擬資產

前言

元宇宙的概念其實很早就出現,從1999年駭客任務到2018年的一級玩家,或者是從2002年的刀劍神域到2021年的龍與雀斑公主,人類的影視及動漫作品中不斷呈現對於人類未來的想像,從現實走向虛擬,不出門就能奔向遠方,轉瞬間就能把自己轉變成另一個虛擬角色。直到2021年,臉書(Facebook)宣布在未來5年將於歐盟境內雇用1萬人來建立「元宇宙」(metaverse),使得2021年成為「元宇宙」元年。不過短短幾個月,從小學生到老年人都在談論「元宇宙」這個詞,究竟有什麼魅力讓大家都想進入元宇宙的世界?

元宇宙是一個連結了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人們可以在虛擬世界中發揮想像力而盡情地做任何事情,除了線上遊戲的用途之外,藉由發展成熟的區塊鏈技術開始進行資產虛擬化,利用加密貨幣作為交易媒介,利用非同質化代幣(NFT)所具有不可替代、不可複製與不可分割的特性來做為虛擬資產的權利證明,讓人們在虛擬世界中也可以進行經濟交易活動。

既然虛擬世界中的任何數位內容都是利用人類的智慧發想、創作出來的成果,那麼,這些虛擬的數位內容是否也能夠獲得現實世界的智慧財產保障?

實際上,在目前的智慧財產領域中,已經有許多關於元宇宙與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的探討,而本文將著重於討論本國的元宇宙與專利保護及商標保護的部分。

專利保護

元宇宙世界中營造出的虛擬社區、虛擬物件、虛擬環境、或是在虛擬商店進行虛擬資產交易都可以是專利保護的標的,例如,可以利用設計專利來保護虛擬物件的造型設計或是虛擬空間的圖像設計。

目前國內外申請元宇宙設計專利的件數並不多見,智慧財產局整理與元宇宙相關專利示例如下表,將元宇宙大分為「虛擬空間」、「虛擬物品」與「人機介面」,虛擬空間可以解釋為虛擬世界的外觀;虛擬物品指的是虛擬世界中的流通或使用的物品,例如NFT或遊戲寶物;人機介面指的是使用者和元宇宙的溝通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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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元宇宙的設計專利效力僅能夠及於透過電腦程式所產生的虛擬外觀,但不及於實體外觀,也就是說,如果申請元宇宙世界的虛擬圖像設計,那這個設計專利權只保護元宇宙世界出現的圖像,如果現實世界中同時具有與虛擬物品相同造型的實體物品,那個實體物品是不受到設計專利保護的。

舉例來說,Wise設計一個造型手錶想作為元宇宙世界的虛擬配件,Wise單就「虛擬手錶」的外觀申請設計專利,並取得專利權。

如果有一天,Wise發現有一個鐘錶廠商或玩具廠商正在販售跟虛擬手錶的外觀一模一樣的手錶,由於Wise只有取得虛擬手錶的專利權,因此Wise無法在現實世界中主張手錶或玩具手錶的專利權,Wise就沒有辦法對鐘錶廠商或玩具廠商主張專利侵權,就會發生即使知道他人侵權也束手無策的情形。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Wise當初在申請虛擬手錶時,同時對實體造型手錶提出申請,Wise就可以同時取得虛擬造型及實體物品的主張權利,便不會發生沒辦法主張權利的情形發生。

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時應要同時考量將虛擬物品的外觀轉用到現實世界的實體物品上的情況,而同時申請「實體物品」與「電腦程式產品的圖像」,也就是同時提出「手錶」與「虛擬手錶的外觀」兩種設計專利,以確保權利保護的範圍。

除了設計專利,申請人也可以針對具有「技術性」的產品申請發明專利。

舉例來說,Wise取得虛擬手錶的設計專利權後,對虛擬手錶進行創意發想,將虛擬手錶的使用者介面與現實世界的實體手錶的生理監測技術進行整合,讓虛擬手錶能夠隨著實體手錶偵測到的心律強弱及體溫改變虛擬手錶的外觀。Wise就可以針對讓虛擬手錶整合實體手錶的技術背後所需的人機介面或演算法來申請發明專利。

商標保護

商標代表的是一個企業的品牌識別,而元宇宙世界提供了一種虛擬商品的經濟交易及一種數位科技的廣告行銷,隨著元宇宙的技術發展,許多企業紛紛轉往虛擬世界插旗經營事業多角化。

要知道的是,現實中取得商標權不代表在元宇宙世界也能夠主張商標權,商標能夠主張的權利範圍是依據申請類別及商品服務內容而決定,目前商標權的分類總共有01~45個商品服務類別,假設Wise以「wawasity」註冊於14類別關於鐘錶的商標權,這時候Wise可以主張實體手錶的商標權利,但是不能主張虛擬配件的商標權。

與元宇宙相關的商標權,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內外知名大廠申請註冊使用於第09、35、41類別,其類別定義與相關示例整理如下表:

類別093541
定義與企業業務有關的可下載虛擬商品;線上及線上虛擬世界所使用與企業服務相關的可下載內容,線上使用的虛擬實境或擴增虛擬實境軟體或平台,有關數位藝術、收藏品、照片、視頻或音頻錄製品的非同質化代幣(NFT)以虛擬商品為主的零售及線上零售店服務;以虛擬商品為主的線上展示服務;提供顯示、展示、買賣、交換及移轉非同質化代幣及數位收藏品之網路商場藉由虛擬實境及擴增實境提供展覽;虛擬實境娛樂服務;提供線上不可下載的數位環境用數位收藏品;提供線上不可下載的數位收藏品
示例虛擬世界中可下載的虛擬商品例如玩具、包包、衣服、眼鏡、帽子或藝術品虛擬穿戴物的零售服務,例如虛擬鞋、虛擬衣服、虛擬眼鏡的線上零售商店線上使用不可下載的數位收藏品例如藝術品、影片、影像及錄音

假設Wise想要將wawasity」這個名稱用於虛擬商店銷售鐘錶商品及虛擬配件,那Wise就可以選擇註冊於09及35類別,如此一來,當發現有人在元宇宙同樣使用「wawasity」作為虛擬商店時,Wise就可以主張其商標權。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必須要具備「識別性」才能夠註冊商標,所謂識別性簡單來說就是要讓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例如麥當勞的招牌M字或NIKE的招牌勾勾,都是讓消費者看了就知道是麥當勞或NIKE鞋子;如果只是想要以「元宇宙」或「Metaverse」註冊商標,建議對文字進行設計或重新命名,才能符合識別性的要求。

元宇宙雖然是以數位化的形式存在於虛擬世界當中,但同時也會影響現實世界的商標權,雖然元宇宙的發展還有許多待改善的地方,但企業能夠越早針對元宇宙做商標布局越好,保護企業的商標權在虛擬世界中不受到他人侵害,此外,及早布局也能夠替未來的數位轉型建立基礎,在元宇宙發展更多元的業務。

結語

面對元宇宙的來臨,為了避免智慧結晶在虛擬世界中被仿冒而求助無門,早點進行專利、商標的全面性布局是必要的,要注意的是,同時針對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進行專利、商標的申請,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影響。